公租房投资者的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谁投资,谁做一切”,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法,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中央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另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时间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通过发行中长时间债券等途径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探索充分利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金钱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标题:“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全部 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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