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曾子建
每当创业板上市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就公布了编辑后的评审委员会和推荐两个“方法”。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布的公告,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业务管理办法》将于6月14日起施行。 根据
创业板发审委员会[/BR/] [/BR/] [/HR/]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4月14日发布了原发审委员会的方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改为主板市场发行审查委员会)以下、主板市场发行审查委员会)和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查委员会)以下、创业板发行审查委员会)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审查委员会)以下、并购重组委员会)。 其中,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企业债券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实务规程等另行规定。
目前,沪深交易所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正在由统一的审查委员会审查。 6月14日以后,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发行申请单独由创业板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查。
新的发审委员会方法中,对原有方法第6条副本的修订,第一是比较发审委员数的修订。 修订后,主板评审委员25人,创业板评审委员35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5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人员30人。 提出审查委员会设立会议召集人。 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一个创业板持续监管三年多,
昨天,证券监管委员会发表了修订后的 主板首次上市的,规定继续监管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时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两个完善财政年度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的,继续监管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和之后的一个完善财政年度。 新副本为创业板首次上市时,继续监管的时间为证券上市当时剩下的时间和之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新股、可转换企业债券时,继续监管的时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下的时间和之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业内人士认为,鉴于创业板企业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适当延长监管期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出创业板。
新方法还规定,在创业板首次上市的,在持续监管期内推荐机构自愿向行人披露年报、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布跟踪报告 / br// h// br// h// br// h// br// br// h /媒体转载、摘录刊登在本报上的作品时,请参阅“ / BR// HR// BR /每次预约都要打电话[/BR// HR// BR// HR//北京: 010-65072776上海: 021-61213899
标题:“证监会新设创业板发审委 创业板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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