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征收的,但由于预征率低等原因,未能一一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根据4月公布的《新国家十条》,税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价格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要点清算和清查。 之后,重庆等地相继制定的调控细则也提到了抓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未按照发票金额开具收入或者未全额开具收入的,按销售合同的出售金额和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中记载的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清算前发生补充、退房金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调整。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等方法逃税的空期间,《通知》允许开发公司财务费中利息支出由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可向金融机构提供说明的,实际扣除 如果无法向金融机构说明,开发费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支付的金额”和“不动产开发价格”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其他不动产开发费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和“不动产开发价格”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扣除。 采用自有资金,无利息支出的,按上述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确定了质量保证金、住房安装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通知》最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的,不加迟缴税款。
事实上,上次房价暴涨时,有关部门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措施。 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 其中包括全体开发商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开采权、项目销售率达85%、项目3年未售出等7个必须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但是,随后爆发了金融危机,这个严厉的政策没能执行。
此次发布的《通知》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注意的细节问题,与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不矛盾。 也就是说,国税总局2006年发布的通知至今仍适用。
标题:“土地增值税从严清算 有望成房地产调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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