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肖红记者宣布,在深圳发行的2008年中,*st梅雁( 600868元,收盘价3.14元)将追讨2004年转让给深圳吉富的1.68亿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 当时市场上的传言*st梅雁因为无法消除赤字,想要夺回广发股,“灭火”。 但之后*st梅雁通过出售广西红花水电站等资产,顺利盈利。 尽管如此,广发证券这一高质量资产仍然“肥肉”,即使短期内无法通过广发上市获得收益,每年的红利也是“垂涎”。 资料显示,广发证券日前公布2008年分红方案,广发证券股东之一华茂股份( 000850元,收盘价7.18元)分红约2375万元。 因为这就像*st梅雁胜诉一样,至少带来8千万元以上的红利,几乎占*st梅雁去年净利润的40%。 但广发证券工作人员发起的深圳吉富与*st梅雁8.4%股权之争,自去年9月开庭至今,两次闭门审理尚未判决。 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在《每日经济信息》中表示:“此案标的、影响较大,法院也不好判决,可以拖着走。” 那是什么使事件延长了呢? 相关人士表示,*st梅雁咬住了深圳吉富的三个痛处,“动弹不得”。 【争论1】深圳吉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深圳吉富还欠梅雁1000万元的转让金,尚未付清。 ”从法庭内出来的原告代理律师的见解令人震惊。 为什么2004年转让的股票至今仍未支付1000万元? * * *打电话给ST梅雁代理律师李雄,他就1000万元的转让金问题谈了个人意见。 “广发证券工会2004年9月1日代付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金,只不过是因不存在股权转让主体而最终未能实施的无效股权交易。 ”李雄表示,深圳吉富委托广发证券工会代付*st梅雁1000万元的转让金时,尚未成立。 “不成立就没有行为能力。 怎么委托呢? ”* *对于ST梅雁从广发证券工会收到的1000万元转让定金,李雄表示:“梅雁公告的这笔钱计入吉富股权转让款项的错误只能说是财务工作人员缺乏基本法律知识而犯下的错误,这笔钱最多只能说是一次无效股权转让的不当得利。 有人表示,2004年9月1日,广发证券工会受深圳吉富委托,向*st梅雁支付了1000万元的转让定金。 但是,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深圳吉富方面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深圳吉富认为,2004年8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起办法设立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企业的批准》,企业自8月19日起委托广发证券工会代为缴纳。 另外,广发证券工会也作证说受深圳吉富的委托,于2004年9月1日向*st梅根支付了1000万元。 据悉,2004年9月13日,深圳吉富与*st梅雁签订8.4%的广发证券股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每股1.2元,共计约2.02亿元。 同年12月26日,深圳吉富与*st梅雁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如果因深圳吉富持股资格审查等问题不能变更股份名义,深圳吉富可以将该股份转让给第三方,*st梅雁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吉富到底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记者查阅深圳吉富相关工商注册资料,深圳吉富成立于2004年9月7日,由董正青、王志伟等2126名广发证券员工发起,企业总股本2.48亿股,注册资本2.48亿元。 深圳吉富当时为了抵制中信证券的要约收购几乎一夜之间成立。 对于深圳吉富于2004年8月19日获得设立批准一事,李雄表示:“那不过是准生证。 吉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只能从深圳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2004年9月7日开始计算,在该日期之前的委托无效。” 深圳吉富在“出生”前委托广发证券工会支付1000万美元的代价,但这个痛处让*st梅雁吃不消。 李雄说:“即使梅雁和深圳吉富签订的合同比较有效,根据协议副本,如果20天内未支付转让金,梅雁也有权解除合同。” 【争议2】接战的第三方是否于今年1月6日代持,*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的案件曾两次未经公开审理。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吉富拥有12.55%广发权的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等4家第三方企业开具了发票,但在审判中没有任何受让人出庭。 所以,四个受让人代之以胫。 * * * ST梅根的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4家第三方其实是代工的,与他们没有关系,所以不会来。” 该高管向记者表示,深圳吉富仍取得了2007年广发证券的股票红利,是证券圈公开的秘密。 资料显示,2006年6月20日,深圳吉富分别与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等4家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定价为2元/股。 2006年6月27日,深圳吉富指示广东监管局将按2元/股价格持有的12.55%的广发证券股分别转让给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等4家第三方。 广发证券在此前媒体的书面回复中表示,根据协议,深吉有权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st梅雁有义务协助,并于2006年8月完成了股份更名手续。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st梅雁正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相关取证。 深圳吉富和4家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转账情况以及2004年~2008年广发证券在深圳吉富支付了4家第三方和股东利益分红情况,目前*st梅雁尚未得到法院的相关回复。 【争议3】股权转让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吉富和*st梅雁股权转让需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吗? 这是*st梅雁和深圳吉富的第三个激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企业设立、收购或者废止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企业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停业。 ”* *st梅雁代理人认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圳吉富从* ST梅雁手中受让的8.4%的广发证券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否则将是违法的。 “深圳吉富和*st梅雁的股权转让达到8.4%,超过5%,应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为什么另一个股权转让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没有呢?”对于证券企业5%以上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李雄表明了上述观点。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2008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许可〔2008〕586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变更股权的批复》,批复复印件显示,中山公共科技企业持有中山公共事业集团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约2.85亿股股份。 批准中山公共科技企业持有广发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 同样是5%以上的广发证券的股份转让,为什么一方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方没有呢? 在审判中,*st梅根对此提出异议,但深圳的吉富代理人认为,企业曾向广东省监管局报告过,广东省监管局整顿表示有相关资质。 根据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资料,2006年3月1日,广东监管局向广发证券发出《关于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企业改善相关问题的通知》,称“你们企业中存在的企业股权变更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不足似乎让深圳吉富哑吃了黄连,广东省证监局的修改批文更为合理不清晰。 此前,广发证券在与媒体的采访中只表示:“当年的股权转让已经于2004年10月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名义变更手续,不存在名义变更的问题。” 媒体转载、摘录刊登在本报上的作品时,请注明“每日经济信息”和来源于作者姓名。 每次预约打电话北京: 010-65072776上海: 021-61213899深圳: 0755-33203568成都: 028-86516389 028-86740011

标题:“三大争议:广发8%股权争夺战梅雁紧咬吉富三大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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