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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高法5月28日消息,2019年夏天,老人李某推着推车、带绑架者外出未归。 家人在住所附近的甲企业凉水塔铁丝围栏外发现老人的推车并报警。 之后被打捞上来,在冰冷的池塘里发现了老人的遗体,死亡原因是溺水。 李某的近亲张某甲、张某乙以甲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共计29万多元。

“飞来横祸!老人未经许可擅入工厂禁区溺亡,家属要求企业赔偿近30万,法院判了”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李某系张某甲老奶奶、张某乙母亲在甲企业附近小区居住30多年。 李某溺水的冷水池是甲企业的全部,体积大,水从冷水塔流入冷水池内,水流量大,水声轰鸣。 水塔周围有高约2米的格子状铁丝围栏,设有“小心掉落”、“禁止游泳”、“小心落水”等警告标识。 围栏被藤蔓植物覆盖着,夏天非常茂盛。 围栏有正门,日常封闭,只有工作人员需要检查、采样等情况下才能开门进入,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事件当天不是检查日、采样日。 围栏里有一条宽约几米的环形通道围绕着冰冷的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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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甲方企业介绍,凉水塔的西北角有一扇废弃的小门,用铁丝缠绕固定,藤蔓植物也遍布各地。 特别是不熟悉地形的人,是找不到那里的小门的; 多年前水塔没有设置铁丝围栏,发生过溺水事件,附近居民知道了这件事。 李某在附近的小区住了多年,应该知道凉池的危险。 甲企业交出监控录像,显示女性扒开铁丝围栏上的藤蔓植物,废弃小门慢慢推入里面,约20秒后进入围栏内的环状通道,沿着环状通道慢慢走出监控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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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25日宣布: (鲁011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甲企业是从事能源生产和供应的公司,凉水塔是甲企业日常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是普通公众的基本行为规范。 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记载在企业附近居住30多年,熟悉地形、方位,应该知道围栏内冷池的危险性。 李某年事已高,推着推车出门以降低跌倒的风险,但将推车留在水塔的围栏外,从狭窄的缝隙强行进入围栏内,进入围栏后,通过内部的环状通道,距冷池还有距离,正常情况下落水的结果 水塔流量大,水声轰鸣,足以让人近距离产生恐惧。 李某未经甲方企业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死亡,结果本人未履行观察义务,有明显过错。 进入围栏内的原因、动机、目的尚不确定,不能认为李某的死亡结果与案件相关企业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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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符合实施某一行为四个条件的行为人的行为与过失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结果与甲企业的管理行为之间不被认为有因果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该规定修订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表现从原来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调整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本案中甲企业的供水塔区域明显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非公共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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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司法的权威和公众的信服力,使法院下达的审判具有价值观和行为导向,这个判决可以使社会公众明确是非,唤醒公众不触及他人权利的边界。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是普通公众的基本行为规范。 本案判决从具体案件中划定了生产设施全员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安全保障义务为有限义务,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无限加重全员或管理者的责任。 现在社会上有“谁弱谁对”、“谁伤谁对”的思想,法治社会应该维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行为“越界”导致自损的行为,是非分明,多次都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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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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