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94字,读完约4分钟

日前,江苏省证监局发布了证券公司员工违反炒股行为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的两人平均是国融证券的员工,不仅在同一个营业部,还共享一个账户炒股。 但是,在炒股的3年间,两人的合计损失为91.66万元。 江苏省证监局对两人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5月24日,江苏省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赵某、郭某作为证券工作人员有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据江苏省证监局调查,从年1月至2019年1月,赵先生在东海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国融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国融证券扬州某营业部工作。 2019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氏在国融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广发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工作。

两人的经历交往可以看出,他们在国融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工作”。 年3月至年10月,赵某、郭某共同采用荣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中,赵先生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股,总成交额450.24万元。 郭氏用这个账户买卖合肥商场、高新技术等37股股票,总成交额为917.88万元。 两人共同采用该账户进行的股票交易共计亏损16.68万元。

“炸锅!两券商员工共用账户炒股,交易2.7亿竟“血亏”90多万还被罚款,发生了什么?”

此外,赵先生从年11月至年10月,利用6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148只股票,总成交额2.60亿元,共计亏损74.98万元。 两人的股票买卖总额近2.74亿元,累计亏损近91.66万元。 江苏省证券监督局根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赵某、郭某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近日,湖北省证券监督局发布了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时中投证券营业部副社长、当时万和证券湖北省分企业社长均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因此未向湖北省证券监督局共计超过214万元。 5月25日,湖北省证券监督局在官网上提交了2021年1日和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对象均为证券企业员工,涉及若干事项因违约进行股票交易。

“炸锅!两券商员工共用账户炒股,交易2.7亿竟“血亏”90多万还被罚款,发生了什么?”

具体来说,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延麟于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企业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就职,担任副社长。 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延麟聘用单位办公室电脑和手机,操作弟弟在该营业部开设的“刘某”账户进行交易。 共计11681件,占委托交易的86.07%。

从成交额和收益情况来看,上述期间“刘某”账户共交易47股,成交额7070.43万元。 其中,刘延麟实际管理和聘用“刘某”账户交易46股,占97.87%,成交额为6354.58万元( 89.88% )。 “刘某”账户累计账面利润为107.94万元。 以刘延麟实际控制和聘用的账户成交额占89.88%计算,其中归刘延麟所有的账面利润为97.01万元。

湖北省证券监督局认定,刘延麟借“刘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记载的违法行为。 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湖北省证券监督局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万元,处以等额罚款,共计194.02万元罚款。

作为惩罚对象的当时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企业(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企业)社长帖花卫,借他人账户炒股不仅赚不到钱,还出现了不小的损失。

湖北证监局公告称,帖花卫从年8月至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企业副总经理,从年5月至年6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企业总经理。 年7月13日至年10月18日期间,帖花卫将控制先采用“余某”和“马某”的证券账户,这两个账户也是应帖花卫的要求开设的。

年7月13日至年10月31日,“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 年11月2日至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湖北省证券监督局认为,帖花卫借上述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处以20万元罚款。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炸锅!两券商员工共用账户炒股,交易2.7亿竟“血亏”90多万还被罚款,发生了什么?”

地址:http://www.china-eflower.com/zhxw/2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