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三个字含金量高,用人单位必须停止女职工劳动,睁大眼睛。 否则,会造成悲惨的损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消息,邓小平,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2007年8月1日进入节能中心工作。 节能中心、邓某最后两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年7月1日至年8月31日,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 邓小平在节能中心工作期间,每周工作五天。 从2019年开始,工资标准为12455元/月,是最后一个岗位的财务出纳。 节能中心在200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邓小平同志支付了社会保险。

“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法院判企业赔偿31.9万,原因竟是……”

2019年2月19日,邓小平某向企业提出了更新劳动合同的申请,要求更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以邓小平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再更新。

2019年4月16日,邓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邓小平的仲裁请求是:一、确认邓小平与节能中心之间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二、节能中心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372元,未支付的赔偿金20112元 四、节能中心支付2019年一季度绩效工资4912元。

2019年6月14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定穗劳人仲裁案〔2019〕33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节能中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发给邓某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15日工资115

节能中心对此不服,提出了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对节能中心是否向邓小平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进行了思考。

节能中心、邓小平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在2019年3月20日合同期满前,邓小平向节能中心提出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节能中心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与邓小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节能中心不与邓某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邓某已经退休,节能中心不能与邓某续签劳动合同”。 分析节能中心的主张,首先,关于邓小平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必须以社会保障机构的审查结果为前提,节能中心没有证实社会保障机构的审查结果。 第二,邓小平出生于1967年3月21日,去年3月21日去世,享年50岁。 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节能中心、邓小平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节能中心为邓小平缴纳社会保险,明确双方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 节能中心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邓小平已达到50岁退休年龄,无法继续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不足,这个理由不成立。

“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法院判企业赔偿31.9万,原因竟是……”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应计算邓小平某退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并将季度业绩纳入计算。 结合邓小平在企业的工龄11.5年以上不满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邓小平赔偿金319348.08元。 (

据此,一审法院于年4月16日作出判决,企业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邓小平支付赔偿金319348.08元。

判决后,企业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 企业认为邓小平50岁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邓小平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审判决:邓小平是女干部,退休年龄55岁,不是50岁。 另外,邓小平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明确表示,节能中心与邓小平某连续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节能中心与邓小平某签订的年7月1日至年8月31日和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将邓小平某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称为“管理(技术)岗位”,职务)或职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节能中心是否应当支付邓小平某解除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节能中心的上诉,邓某在50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解除邓某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对此,我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由用人单位从转制前的原劳动者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者由原干部(技术)岗位, ”。 以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公司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资( 1999 ) 114号)第二点“对女职工在职的认定,是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 即“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从转制前原劳动者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原干部)技术”,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女职工目前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 也就是说,无论原身份是劳动者还是干部,其当前岗位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岗位为基准,在当前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必须在当前岗位认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龄为:在劳动者岗位工作的50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岁。 》的规定,干部(技术)工作或者管理职务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必须为55岁。

“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法院判企业赔偿31.9万,原因竟是……”

根据节能中心与邓小平某签订的年7月1日至年8月31日、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岗位”可以选择具有“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两种性质的岗位,[

另外,邓小平达到50岁后,节能中心还可以继续为邓小平购买社会保险,也可以反证邓小平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是55岁而不是50岁。

邓小平已经在节能中心连续工作了10多年,双方连续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邓小平退休不到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邓小平确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节能中心与双方违法终止本来应该延续的劳动合同、性质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近。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节能中心支付邓小平解除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不合理,由本院维持。

“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法院判企业赔偿31.9万,原因竟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护。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s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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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法院判企业赔偿31.9万,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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