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回家被她锁上后,68岁的邻居小张为了爬窗户开门不小心坠楼身亡。 老妇人的家属向法庭控告吴先生,索赔37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双方分担损失,最终判决吴先生赔偿9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张某(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桐庐县) )栋) )楼) )住在办公室,吴某) )被告) )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 31栋
年12月20日晚8点30分左右,与被告吴某一起吃饭的案件外人叶某将被告吴某送到房间,被告吴某同居女友刘某解锁,因此在被告吴某叫门的过程中,张某从自己家出来, 张某回到了自己的房间(/S2 ) )刘没有开门,张卧室的窗户和吴租的305室的阳台相距1米左右,吴想从张卧室的窗户爬上305室的阳台,但吴左脚受伤了
当晚9点左右,张某在从自己卧室的窗户爬305室阳台的过程中坠楼身亡。
这样的事件发生后,张某的三家人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张某系因吴某相关权益死亡,受益人吴某应适当赔偿。 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支付的总额为748637.87元,按50%的责任比例,扣除已经支付了30000元,被告需要承担344318元。
被告吴某说:“事情发生的那天,我在雅利安朋友家吃晚饭。 当时已经超过8点了。 她把门锁上了。 我的钥匙打不开,原告的母亲就出来帮我开门。 十几分钟都没打开。 她说我们俩家那么近,从她家窗户爬上去就可以开门了。 本来我想自己爬,她说她腿不好。”她多次想自己爬。 我没有要求她爬窗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善意帮助被告吴某的行为过程中坠楼身亡,肯定张某乐于帮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吴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本案的现实情况,被告吴某决定赔偿原告损失9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吴某还应支付60000元。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判决书中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死亡,葬礼费用和死亡赔偿金也必须赔偿。
第十八条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为公司的,该公司分立、合并时,继承权利的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害人死亡的,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有权向被害人要求赔偿费用。 但是,受害者支付了该费用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被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可以分担损失。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男子被女友反锁房外,68岁女邻居帮其爬窗户翻阳台,不慎坠亡!老太家属索赔37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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