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1日联合发布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限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涉及的股权限制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股权重新发行日前股东持有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在股权重新发行日至解禁日之间由上述股权产生的股权发行、转换股(以下统称“限股”); 二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创新新老画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形成的股权限制,以及上市第一天至解禁日之间由上述股权发生的股权转移(以下统称“新股限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明确的其他股权限制。

“三部门确定限售股类型”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限制股在每次限制股转让收入中,以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款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主要是指转让限售股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本金是指限售时的购买价格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合理税是指转让股份出售限制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佣金、超重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股原值证明的,不能准确计算限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股原值和合理纳税。

根据证券机构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毕的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股权限制,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首先包括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毕前形成的股权限制,以及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毕后新上市企业的股权限制。 如果是纳税人,且持有限制出售的股票和该股的流通股,其股权转让所得按照限制出售的股票的优先顺序大致看做是限制转让的股票,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题:“三部门确定限售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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