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12月2日,国务院发布《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3月1日起,外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即可,商务部门
以往,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法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即“三资”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外资在中国设立了合作公司,因此并不完全等同于“三资”公司。 因为国务院对此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根据
《办法》,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广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两个以上的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 二是外国公司或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解答相关细节时表示,在实践中,中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后,外商也有可能以取得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作伙伴,这也属于《办法》的管理范畴
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三资”公司必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为了考虑合作公司的性质和优势,稳定、扩大利用外资,方便外商以设立合作公司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规定,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经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
关于外商在国内设立以投资为第一业务的合作公司的管理办法,《办法》应作出从容的灵活规定,即国家对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种合作公司,例如创业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存在很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需要采取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
请根据需要转载到“每日经济信息”上。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每次预约的电话号码
北京: 010-59604220上海: 021-61283003深圳: 0755-33203568成都: 028-86516388
标题:“外资在华设立合伙公司无需商务部门批准”
地址:http://www.china-eflower.com/zhxw/1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