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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房地产领域的快速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相关政策复印件。

目前,一些地区的预征率很低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工具。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因价格明确或其他原因不能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收范围”。 1994年以来,中国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收制”。 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充、预征税率通常在1%—3%之间。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示率较低,要求改变与房价快速上涨不一致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关联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征税前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必须调整目前的征税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必须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必须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必须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明确相应的预征率。

3、选择5个涨幅过快的项目的积分清算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重要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全面推进事业积分清算审查,对比选择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3-5个项目,作为积分清算审查的对象,在一点上推进地区清算事业。 各地必须在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告本地区的清算业务计划和要点清算项目清单。 税务总局对各地要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核定征收率大致不得低于5 %

通知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台“以核定为主、以核定为一体”、“提请高铁省”的办法 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首要办法,应当及时纠正。

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定高明确的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大致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审查问责机制,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入年度审查复印件,并对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组织监督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监督检查。

标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大体上上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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