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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6月3日消息: 6月3日,国税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将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房地产营业税销售相结合。 暂定税率调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实际税负相结合; 结合预征率调整和房价上涨情况,使预征率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一致的情况。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必须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必须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必须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明确适当的预征率(地区划分由国务院 对没有预征或者预征的地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每人发挥调节作用。 / br// h /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抑制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暴涨的通知》(国发( 10号) )的精神,促进房地产领域快速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逐步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征收管理手段,布局业务核心,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国内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了解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情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收,全面组织清算,逐一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在尚未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散的地区,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知、将思想统一为国发[]10号文件精神,坚决、全面、深入地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精神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税是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将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房地产营业税销售相结合。 暂定税率调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实际税负相结合; 结合预征率调整和房价上涨情况,使预征率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一致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关联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征税前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必须调整目前的征税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必须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必须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必须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明确适当的预征率(地区划分由国务院 对没有预征或者预征的地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每人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重要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法,完善清算程序,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和抵扣项目,提高清算水平。 在有条件的地区,每个人都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 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惩清算中作假的中介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工作。 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必须全面整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事业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推进指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公司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并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申报。 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处罚; 审查中发现重大疑点的,应当及时移交税务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对涉及土地增值税偷税漏税的重大查处案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破案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全面推进事业和要点清算审查结合起来,根据国发[]10号文件的精神,对比选择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3-5个项目,作为要点清算审查的对象,在一点上推进地区清算事业。
各地在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公司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目标等复印件。 具体数据见附表),并向税务总局报告要点清算项目清单,税务总局对各地要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以核定为一体”、“求快图省”的办法。 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首要办法,应当及时纠正。 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定高明确的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大致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发[]10号文件关于建立审查问责制度的要求,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入年度审查复印件,并对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组织监督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监督检查的地区,应当比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改进。 监督检查组有选择地重新审查改善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在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告本通知的贯彻情况。 / br// h// br// h /
标题:“国税总局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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