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和北京虎嗅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于5月27日发布。 事件因鹿晗发现虎嗅方面未经许可,在其账号上发布了13份复印件,其中擅自采用了包括鹿晗肖像画在内的照片。 鹿晗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虎嗅方面道歉和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等要求。 在法院一审判决中,虎嗅方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鹿晗起诉虎嗅侵犯肖像权,索赔40万!法院一审判决:赔3万并道歉”

根据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在涉案wechat公开平台“虎嗅app”上发布13份涉案复印件,采用24张涉案照片。 复印件末尾有虎嗅广告。 比较的结果是,上述24张涉案照片中含有原告鹿晗肖像。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副本,停止侵权; 2、判决责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被告微信公众平台上向原告公开道歉。 道歉信应当包括本案判决书的案件编号、侵权照片的名称、侵权照片和聘用位置。 道歉的纸面面积必须在6.0cm*9.0cm (名片尺寸)以上。 时间在60天以上。 3、被告责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0,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以上各项共计402000元。 原告放弃法庭关于合理支出2000元的诉讼请求。

“鹿晗起诉虎嗅侵犯肖像权,索赔40万!法院一审判决:赔3万并道歉”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公民肖像。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肖像权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肖像画。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采用其照片,并附文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 原告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被告通过发布相关文案采用原告照片、发布相关文案引起粉丝关注,具有极大提高自身影响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可以认定为出于营利目的采用原告肖像画。 因此,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成立。

“鹿晗起诉虎嗅侵犯肖像权,索赔40万!法院一审判决:赔3万并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肖像权被侵犯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一节,考虑到恢复名誉、排除影响的范围,应当等同于通常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 因此,对原告声称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平台内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表示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因公布涉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额。 我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其肖像画的商业价值、涉案传达范围、采用原告照片的形式、数量及其与损害结果的相关性等因素,断定被告应赔偿的具体金额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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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虎嗅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复印件,并停止侵权北京虎嗅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虎嗅APP上向原告鹿晗公开道歉 (声明文经法院批准, 被告北京虎嗅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的,本院将选择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发布本判决的第一份复印件,费用由被告北京虎嗅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北京虎嗅新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鹿晗经济损失30000元; 驳回原告鹿晗的其他诉讼请求。

“鹿晗起诉虎嗅侵犯肖像权,索赔40万!法院一审判决:赔3万并道歉”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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