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退休() (/k0 ) ),如果没有好好管理其中的法律风险,将会吃大亏。 让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显示,尚某于年4月24日进入微型企业宝企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

年10月25日,尚某提交了《辞职申请书》。 《辞职申请书》中记载的辞职事由为“个人理由”,预定辞职日期为“计划于12月31日辞职进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后落款日期为“. 10.30”,社长意见处“同意”,落款日期为“. 12” (另外某说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是本人写的,其他不是本人写的,经过核对,其中预定辞职日期手写字体、钢笔和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钢笔一致,这两个复印件疑似事后制作)。 )

“炸锅!月薪2.8万员工申请辞职,2个月后才接到离职通知,要求企业赔偿11万,法院:赔,原因是……”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不办理离职手续,继续正常上班。 某说,提交辞职申请书后,由微型企业宝企业挽留。 由于这继续留下工作,辞职申请无效。 尚某还于2019年1月3日提交了工作人员交接单。 提交日表示,2019年1月2日下午已钉钉将员工档案发送给微型企业宝企业副总赖永惠。 微型企业宝企业不同意该员工交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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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日,微型企业宝企业向尚某发出《离职到期通知》。 通知指出,“你于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经企业批准,现批准你离职,由于你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自年12月29日结束,现即日起, 另,某于年12月29日被批准离职,随后威胁企业进行拍摄,扰乱企业正常上班秩序,严重干扰企业正常上班,企业再次于2019年1月2日发出离职到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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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某在2019年1月3日接受该通知时表示:“我没有辞职。 不接受以上说法,是企业的违法解雇。”

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但尚某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员会不支持。

尚某不服,提出了诉讼。

一审法院:职工提出辞职后,企业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辞职申请,其后职工继续提供劳动的,辞职申请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尚在某提出辞职申请后,微型企业淘宝企业应至少在30天内给出确定答复。 该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表明,截至2019年11月25日,该企业已回复尚某离职许可,并确定通知尚某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 微型企业宝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解决尚某的辞职申请。 随后,尚某继续提供劳动,微型企业宝企业应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视为辞退申请无效,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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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微型企业宝企业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微型企业宝企业还必须支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等。

一审法院的判决如下。 微型企业宝企业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112000元。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尚某于年10月25日提出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届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首要问题是尚某与微型企业宝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的单方面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都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微型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辞职,限制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面辞职权。 该规定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副本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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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还没有证据证明某接受了微型企业宝企业设定的附加条件。 争议中的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退休时,提前一个月提出。 上诉人微型企业单方面提交一审法院的《职工手册》与上述复印件不同,规定部门经理辞职应提前两个月提交。 即使该《员工手册》属实,微型企业淘宝企业也未向尚某出具该《员工手册》或至少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因为这家企业不能举证,所以必须认定双方没有就辞职前两个月申请的复印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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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日解除的证据更具特色。 另外,犯罪嫌疑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职工交接单、微型企业企业经营经理、人事部经理在离职前协商离职补偿金的谈话录音、领取工资的银行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等,仍由犯罪嫌疑人于年10月申请离职,但得到企业批准 上诉人说明其主张提交一审法院的首要证据是尚某的《辞职申请书》。 上诉人承认,离职日栏中“计划于12月31日离职并正常交接”的文案是人事部武沛撰写的。 该申请书由企业保留,不能排除上述文案系的事后变造。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已经通知某方同意离职和离职手续的日期。 这个书证的解释力与对方提出的一系列证据相比,明显处于劣势,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 另一方面,尚某已完成的年11月、12月业务复印件也证明仍在正常办理业务,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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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院认定,被上诉人尚某于年10月25日提出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届满后,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微型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向尚某通知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予以维护。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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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炸锅!月薪2.8万员工申请辞职,2个月后才接到离职通知,要求企业赔偿11万,法院:赔,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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