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限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制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和转让从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转让的,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此次涉及的股权限制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股权重新发行日前股东持有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在股权重新发行日至解禁日之间由上述股权产生的股权发行、转换股(以下统称“限股”); 二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创新新老画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形成的股权限制,以及上市第一天至解禁日之间由上述股权发生的股权转移(以下统称“新股限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明确的其他股权限制。

“转让限售解禁股将征20%个体所得税”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限制股在每次限制股转让收入中,以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主要是指转让限售股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本金是指限售时的购买价格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合理税是指转让股份出售限制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佣金、超重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股原值证明的,不能准确计算限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股原值和合理纳税。

另外,限股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限股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股份出售限制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通知指出,限制股权出售转让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征收。 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的税款,将于下月7日内作为纳税保证金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家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毕的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股权限制,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一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完成前形成的股权限制。 证券机构根据限股重新发行日的收盘价或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根据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明确限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对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

纳税人根据实际转让所得和实际价格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代扣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在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有证券机构盖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的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根据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返还(追加)手续。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清算事务的,税务机关不再处理清算事务,代扣代缴的税款由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上缴国库。

“转让限售解禁股将征20%个体所得税”

二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建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股,根据证券机构事先纳入结算系统的限价原值和产生的合理税费,从实际转让收入中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通知,如果是纳税人,且持有限制出售股份和该股份流通股份,其股份转让所得按限制出售股份的优先权大致看做是限制转让股份先转让股份,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后缴纳。

名词解释:股份限制

股份限制有两种,一种是ipo的股份限制,另一种是基于股权变更的股份限制。

限制股权出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变更股权后的企业原非流通股的出售,不得在(一)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动股东,前款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动股票,出售数量占该企业股票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票,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间和流通比例的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股票。

“转让限售解禁股将征20%个体所得税”

ipo股份限制:从新股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在线销售股票进行流通。 自上市之日起的1~3年内,原股东的限制贩卖股票相继上市流通。 限股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无需支付对价。

 

标题:“转让限售解禁股将征20%个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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