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新闻:据本报报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12日发布了以处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为目的的正式对外发布。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中等收入住房稍有困难的家庭,无法在市场上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较为突出。 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新员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外国劳动者的居住条件也急需改善。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新就业和稳定职业、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国劳动者纳入供给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难条件和租赁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 享受租赁住房实物租赁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途径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宅的新建以配给为主,也可以比较集中地建设。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租赁。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最能满足基本居住诉求,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一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房屋只能用于承租人自营,不得用于出租、出租、闲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采用公共租赁住宅的,应当责令退出。 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举报,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扣除。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规划,保障要点,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中央采取适当办法给予资金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相关行政事业性的金钱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另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时间贷款,支持相应公司通过中长时间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公共租赁房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一切”,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确定,快速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任,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的责任制。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照纪律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政府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的租金收入,特别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贷款的偿还,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标题:“七部门发文加快快速发展公租房 收购等多渠道筹房源”
地址:http://www.china-eflower.com/zhxw/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