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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主动放弃社会保障,然后反悔诉诸公司,法院会支持吗?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官网消息,王某系外省市户籍的来上海工作人员,于年1月3日进入奥尚企业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年1月3日至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

王某于年1月27日发行的放弃社会保障的声明书,中记载:

“乙方(即王某)于年1月3日到甲方即企业)企业工作,得知甲方统一在上海市社会保险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根据规定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按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在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和不购买社会保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自愿放弃为企业购买社会保险,并依然鉴定企业乙方的原因,确定责任,乙方声明如下。

“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从业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赔了60万,法院:这钱该赔,原因是……”

本人自愿放弃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s2 ) )未购买社会保险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并保证本人不在任何时间,就任何理由未购买社会保险向企业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年4月8日,王先生在工作中突然因病死亡。 年4月13日,企业为王某补办社会保险转入手续,补办社会保险费。

年5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将王某死亡视为工伤。

企业告诉王先生的家属周某,企业已经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告知家属可以到社会保险中心享受工伤待遇。

年8月6日,王某家属周某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工伤待遇。 该中心出具了办理情况的领取证明,告知再就业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

企业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年12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对情况的了解。 企业依然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4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随后,企业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年8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由于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年10月29日,王某家属周某等五人就本案诉讼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年9月8日,该会作出闵劳人仲(弁字第6667号裁定书,判决企业向周某等五人支付不一次性再雇佣的死亡补助金576880元、葬礼补助金32706元。 企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放弃社会保障的声明无效,这笔钱必须由企业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本公司所有职工或者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本案中,企业以王氏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主张企业自行放弃支付社会保险费,企业没有为王氏支付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周某等五人否认了企业提供的声明书的真实性,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因此王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了法律规定。 目前,企业未依法向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从业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赔了60万,法院:这钱该赔,原因是……”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年3月1日,企业支付一次再就业死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差额32706元。

企业依然不服,上诉称王氏本人签署了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说明,但由于该说明是其真实意愿,企业一次也不得支付复工死亡补偿金等费用。

二审判决: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予赔偿

经上海一中院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目前,王某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上诉人未依法向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上诉人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上诉人认为,王氏本人签署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说明,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s2/]

“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从业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赔了60万,法院:这钱该赔,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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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从业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赔了60万,法院:这钱该赔,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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