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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刘明涛在成都[/BR/] [/BR/]新重点[/BR// h/] [/BR/]/h/] ]/h//// h /◎的范围得到了扩展 / BR// HR// BR// HR /新上市公司、重组企业/ HR// BR// HR// HR// HR /◎处罚措施:/BR///HR////// /。 监督管理的话; 发出警告信; 命令公开证明; 责令参加培训的定期报告; 为了使不当人选和其他监管措施
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的需要,证券监管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面修订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验办法》,扩大了控股股东、重组当事人等现场检验的范围。 现在检查的重点是新上市企业、重组企业。 他强调,股价被交易的企业将接受检查,而上市时间较长的企业将进行特别检查。
根据资料,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检验方法》规定的检验范围仅限于本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检验。 此次修改后,现场检查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展,不仅规定了上市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机构,还规定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他说,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营往往与诸多收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人员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另外,根据需要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拷贝,对于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提高威慑效果是实际的。
根据《办法》,现场检验手续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验工作,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合作。 其中,检查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值得观察的是,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明显证据表明事先可能影响被检查人检验效果的,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事先告知就实施突击检查。
监管要求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次也明确规定,应当自被检查人收到被责令改正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 改进报告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披露,并披露董事会关于改进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受检人应当根据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内进行改进,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未完成改进工作的进展情况。
《办法》还规定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检查过程中,对有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有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违反检查办法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分情况和情况的监督管理讲话。 发出警告信; 命令公开证明; 责令参加培训的定期报告; 认定不适当的人选和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
,《办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2001年3月19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检验办法》将被废止。 / br// h// br// h// br// h// br// br// br// br// h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 BR// HR// BR /每次预约都要打电话[/BR// HR// BR// HR//北京: 010-58528501上海: 021-61283003
标题:“上市企业检查出新规:范围扩至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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