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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专属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重复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有助于培养“长时间投资长时间回报、创造价值投资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 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快速发展的重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发展,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养老保障的诉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现
一、试验期间和范围
从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包括宁波市) )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考试时间暂定为一年。
参加试点的保险企业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企业、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二、试验复印
(一)试点保险企业要创新开发参保简便、缴费灵活、收益稳定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客户必须在60岁以上才能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在10年以上。
(二)试点保险企业应当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员工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诉求。 允许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适当的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参保提供支付费用的协助。
(三)试点保险企业应当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快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 其中包括长时间销售激励评价机制、风险管理机制、长时间投资评价机制等。
(四)鼓励试点保险企业在风险比较有效隔离的前提下,结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养老、护理服务等,积极探索满足差别化养老诉求。
三、试行请求[/s2/]
(一)各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知,逐步发挥保险特点,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规范的快速发展。
(二)各总企业要统一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增加资源投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结构、管理模式、考核体系和风险管理要求等。
(三)各企业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要求提出试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点开始后,各企业应当在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人身保险部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提交进展情况。
(四)各企业要结合试点地区的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立足客户诉求合理制定业务快速发展规划,稳妥有序推进各项事业,审慎开展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客户保护,始终遵守风险最低线
(五)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密切关注业务快速发展,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及时总结考试经验,动态判断,及时就考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银保监会报告。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重要通知!事关“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6家险企6月1日起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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